天主教墳場規則

 天主教墳場

管理:以上五個墳場在天主教香港教區墳場管理委員會管轄下,由一位香港主教委任之墳場監督管理。

使用:天主教墳場只為天主教教友殯葬之用。

墓地:除跑馬地墳場外,其餘各墳場均有骸骨、骨灰(永久)壁龕及十年暫時墓地供應。
永久墓地可保留至政府墓地批期或批期屆滿重新延期為止,不得轉讓。
十年之暫時墓地於期滿後,骸骨須發掘撿拾及另行遷葬。十年暫時墓地或可於期滿時申請展期一次,延長限期六年,而展期費用以當時收費為準。
骨灰壁龕可保留至政府墓地批期屆滿重新延期為止。

撿拾遺骸:凡經埋葬於十年墓地之骸骨,在食物環境衛生署的指示下必須撿拾骸骨另行遷葬,屆時墳場監督當在中西各報公佈。
如無親屬撿拾之骸骨將一律分別編號,以骨箱安置,並移至另一地點安放。
亡者親屬如欲申請遷葬或撿拾遺骸,請與該墳場管理人接洽,辦理一切有關手續。
任何有嚴重損毀、坍塌之墓地或長期無人掃祭之荒塚,監督可依天主教墳場規則第六章:遷移,第廿七條執行,並於限期屆滿後撿拾骸骨移置於骨骸貯藏所內,所得墓地即交回教區再行分配。

墓碑:凡欲為新墳建造墓碑可在下葬後三個月,於三合土地台完成後,可由承建商申請工作許可證及呈交圖則審核;經批准後承建商方可動工。親屬應在葬禮後稍後日子才與承建商聯絡,因建造三合土地台需時。親屬切勿在葬禮前後與墳場內任何人士洽談或委託他們辦理建造墓碑事宜。
修建或重建手續同上,惟可隨時申請。
注意事項:

(一) 棺葬墓地之墓碑高度為1500mm、闊度為900mm、長度為1800mm。
(二) 永久骨地之墓碑高度為1200mm、闊度為600mm、長度為900mm。
(三) 墳場所發給之墓號必須清楚地刻在碑石上。
(四) 墓碑之設計圖則須交監督審核,經批准後承建商方可動工。
(五) 墓碑之設計及建築應以在任何情況下皆不能積水於其上或附近為準。
(六) 承建商承接建造、修理、保養墓碑或其他工作許可證(每單每次計):二佰元。
(七) 承建商按金(每單每次計):二千元
(當監督批准承建工程、修理、保養或其他工作後,承建商須繳交此按金。繳費後發出有效期六十天的許可證。工程完畢,委托人及監督均認為滿意後,承建商可憑按金收條領回全部按金。如監督認為承建商未能遵守許可證之規定,監督有權沒收全部或扣除部分按金以支付其未完成之費用。)

任何墳墓之工程(如撿拾骸骨、遷葬、加葬、建造墓碑或修葺),須由合法代權人(即持有正式收據之人仕)申請。如遺失任何證件,可先到政務處宣誓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然後到該墳場辦事處申請補領副本,方可進行該等工程。

安葬天主教墳場之申請

(一) 唯有天主教教友可以安葬天主教墳場。 依照慣例,天主教教友申請安葬,須有亡者領洗證為憑。倘對領洗證真偽尚難鑑定,即須審慎調查。

(二) 天主教教友安葬許可證只可由堂區主任司鐸或其正式授權之助理司鐸,或正式任命之堂區牧職團的協調主任或團員,或其他經香港主教授權之人士發出。證上須經批准人簽署,並加蓋堂區或有關教區部門的圖章。
安葬許可證發出時,亡者之領洗證倘經出示,即應由司鐸保留。

(三) 堂區司鐸或堂區牧職團團員發出之安葬許可證,只限給亡故時或入院時仍在堂區居住之天主教教友。 上述堂區負責人即使與亡者或請求人並不相識,但不得因此拒絕批准下葬天主教墳場,而應另行設法,徹底查明亡者是否有權安葬天主教墳場。

(四) 生前從未學習要理,瀕死或已陷昏迷時應其親戚之請而領洗者,不得發給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

(五) 亡者亡故時所屬堂區應將亡者身故之消息,通知亡者領洗之堂區。通知方法可將亡者領洗證送還領洗之堂區,或填送「死亡通知」表格。然後領洗之堂區應將死亡填入領洗記錄簿亡者名下Adonatationes一欄。

(六) 所有司鐸須嚴格遵循以上指示,並應審慎處理為宜,俾能確定劃一之方針。

注意: 
一、 慕道者亡故時有權安葬天主教墳場 (一九七二年一月六日聖事禮儀部「成年進教」引言第十八條;聖教法典一一八三條一項)。慕道者之安葬許可證由其曾往登記學習要理之堂區簽發。

二、 遇有人在醫院留醫甚久,其間曾學習基本要理,而後領洗,在這情況下,醫院特派司鐸應通知亡者居住所在堂區司鐸。倘無正式受任之特派司鐸,則由施行聖洗之人通知。堂區主任司鐸聞訊,應即簽發安葬許可證,主持安葬儀式。

評釋: 
此項指示前所未有之點,在於從今以後,未領洗者不得再葬於天主教墳場,即令係天主教家庭之血親或姻親,亦復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