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理主題:倫理抉擇

讀經一:則 18:25-28
聖 詠:25:4-5,6-9
讀經二:斐 2:1-11
福 音:瑪竇福音 21:28-32

伸延閱讀:
《天主教教理》1709,1349-1754,1761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S16-17,22

我們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那麼行為的對錯、善惡的準則又在那裡?基督徒的道德價值觀給予我們正面的人生指標,只要我們打開心扉,聆聽聖言和教會的訓導,我
們便可在生活中作出正確的抉擇。在今天讀經一中,厄則克耳先知指出每個人都要為自己善、惡的行為在天主面前負責。天主是公平的:如果義人變成壞人,他們會因惡事而喪亡;同樣,壞人若改過遷善,遵行法律和正義,他必因善行而生存。先知督促我們要悔改更新,行善棄惡。聖詠二十五篇是以色列民在困苦中向天主的懇切的祈求,帶出天主公義的審判,在於祂的仁慈寬恕,祂領導迷途者回歸正途。

在今天福音中,耶穌借那位父親召叫兩個兒子到葡萄園工作的比喻,點出信徒的通病。大兒子說去,但卻沒有去;小兒子說不願意去,後來悔悟去了。這正道出我們面對天父邀
請時的境況:我們是否願意履行天父的旨意?從口頭的表態到最後的行動,其間的心路歷程峰迴路轉,關乎我們道德行為的抉擇。天主洞察人心,祂著重的並非我們表面的回應和
行動,而是希望我們內心的皈依,棄絕罪惡和誘惑,獲得永恆的福樂。

我們怎樣才能徹底的淨化更新,作出合乎天父旨意的抉擇?正如聖保祿在今天讀經二對斐理伯人的勸喻中指出:基督徒該懷有耶穌所懷有的心情,彼此意見一致。「基督把人圓滿地人展示給入自己,向人揭露其崇高的召叫。」(GS22)我們因著基督,成為天主的嗣子。基督以光榮的十字架把我們從罪惡中贖回,因此我們要隨從耶穌基督的榜樣,行為正直,實踐正義,並與救主結合,祂的心懷作出合乎天父旨意的抉擇。﹙參教理 1709﹚聖經的啟示及教會的傳統都强調道德良心的重要。「天主『賦給人自決的能力』,目的是使人自動尋求天主,並因自由而皈依天主,而扺達其幸福的圓滿境界。」(GS16)人在良心的深處,擁有天主在其心內銘刻的法律,而這法律的呼聲,不斷地告訴人應當好善、行善並戒惡。在來日,人將本著這法律而受審。良心神妙地將法律揭示與人,而這法律的滿全就在於愛主愛人。(GS17)人唯有運用自由,始能向善。雖然原罪的氛圍影響著我們,但藉著天主的恩寵助佑,人有能力、有意識地抉擇為善的方式,在基督內建設美好的人生。

我們如何評定行為的善與惡?
自由使人成為道德的主體,人的行為,就是在經過良心判斷而選擇的行為,可依道德準則來評定該行為是善或惡。人行為的道德性取決於:對象、意向和和環境 。(參教理1749-1750)

1. 行為的對象 —— 例如:我們用物資救濟窮人,這是一個善行;而偷竊卻是一個惡行。在每個人的良知中,已為善與惡定下了理性的道德標準。
2. 行為者的目的或意向 —— 每一個行為的背後,都隱藏著個別的動機和意向。一個好的行為,例如捐錢助人,原本是好事;但如果目的只是為獲得坊間的讚許,意向並不純正,則令到這個行為偏差了。另一方面,就算我們有一個好的意向(如令朋友快樂),也不能夠令一個壞行為(如撒謊)成為一件好事。
3. 行為的環境 —— 我們做選擇時,會面對不同的環境因素。「環境的影響在於加重或減輕人行為道德的善或惡 (例如偷竊的數量)。環境也能夠減少或增加行動者的責任(如在生死關頭被迫而作的行為)。環境本身不能改變行為原有的道德性質,即環境不能使一個內在惡的行為,成為良好或正當的行為。(參教理 1749-1754)換句話説,一個道德上良好的行為,是要有良好的對象、目的和環境。因為人總不允許為達到一個善行而作惡事。另一方面,一些具體的倫理行為,因不論怎樣也始終都是件錯事,亦即客觀上的道德惡,因此選擇這些行為便牽涉意願上的錯亂(錯誤抉擇)。(參教理 1761)天主賦予我們自由,使我們能與祂的救恩計劃合作;但當我們妄用自由,拒絕天主愛的計劃時,很易淪為罪惡的奴隸。良心正是我們聆聽天父召叫的心田,受過培育的良心是正直和誠實的。(教理 1783) 能幫助我們作出良好的道德行為決定。當我們面臨抉擇時,應在信德和祈禱中聽取聖言,並仰賴天主的恩寵,淨化和提升我們對善與惡的認知。好能辨析和回應天主的召叫,並付諸實行。

信仰反思/實踐

1. 你有否反思自己日常的行為是否趨向善、遠離惡?你會為自己行為而祈禱嗎?
2. 在這星期中,每日就寢前特別作良心的省察,反省自己當天的行為意向是否合乎基督徒道德標準?

教區教理中心及教理委員會提供
2014 年 9 月
資料參閱:Foundations in Faith (Catechist Manual Catechumenate Year A) by Bob Duggan, Carol Gura, et al.,Resources for Christian Living, Allen, Texas,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