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理主題:愛主愛人的兩大誡命
讀經一 :出 22:20-16
聖 詠 :詠 18:2-3,3-4,47,51
讀經二 :得前 1:5-10
福 音 :瑪 22:34-40
伸延閱讀:
天主教教理》204, 1879, 1913-4, 1939-1942, 2055, 2070-1,2086, 2095,
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GS)24-26
基督信仰中的誡命是源於天主不單造生了人類,並且是人的終向。這事實不單刻劃於人的本性之上,並且昭示於基督的救贖工程當中。大能者天主對人俯就施恩,且鍾情摯愛,甚至以苦難救贖。天主在西乃山上頒佈十誡,旨在藉啟示讓人確實認識那存於人內有關誡命的一切〈教理 2070,2071〉。基督滿全一切啟示,進一步讓我們明白誡命的真意,乃人活在聖神的德能──愛內〈教理 204,2055〉。天主是人的終向,所以最大的誡命就是「你當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瑪 22:37〉當以民出離埃及,來到西乃山接受十誡,其後進入福地,天主都常活在他們經歷的過程當中。以民和天主關係密切,故他們在意識、感情,理智上都極重視這誡命。可是按出谷紀所載,以民的所作所為,仍屢屢犯錯。今天我們身處各重不同的挑戰和考驗,教會教導我們要以信、望,愛來促進虔敬之德,以助我們持守這誡命〈教理 2086,2095〉。
今天所選讀的福音指出最大的誡命還有「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瑪 22:38-40〉。耶穌的教導超越了當時猶太經師的教訓,且極具權威〈參閱瑪 7:28〉。法利塞人把誡命分了輕重,但耶穌在這裡把第二條誡命放在和第一條同等的位置上,成為二而一的愛的誡命,而解釋十誡,必須在愛的誡命光照下,因為愛就是法律的滿全〈教理 2055〉。在以民的歷史上,愛近人源自天主對一切人的憐憫,同情和仁慈。且看今天第一篇讀經,出谷紀 22 章指出那些貧窮弱小的人──外僑人、寡婦、孤兒、窮人。對他們不可苛待和壓迫,否則上主必聽他們的呼號而發怒,「因為我是仁慈的」〈出 22:26〉。原來關懷貧窮弱小的人是雅威憐憫人的特性,祂同樣要求祂的人民不要榨取或剝削他們。今天選讀的聖詠 18 章就是對這仁慈及大能的天主的迴響。愛近人的要求來到耶穌時就大大地提升了〈參閱瑪 5:43-48〉。今天第二篇讀經〈得前〉,保祿宗徒稱讚信徒為模範,因為他們在事奉及藉愛德所作的勞苦都是極佳的。得撒洛尼教會所處的地理位置是羅馬帝國的文化和經濟的交匯處。他們的德行把兩大誡命都好好地生活出來了。這就成為傳揚福音最強勁的推動力,也為聖神的德能作了最佳的標記。梵二指出這二而一的愛的誡命實在是我們複雜社會及人與人關係的重要基礎。近代多位教宗均從多方面予以闡明〈GS 第一部分第二章,教理 1877-1948〉。
人與人活於誡命內所建設的相互關係,相似於聖三的互相契合〈GS 24〉。「人類的互相從屬」仍根植於人性,是本性的需要」〈GS 25,教理 1879〉。人在密切的互相從屬中,各個的團體/組織必須尊重、承認,考慮其他的團體/組織的需要及合理和合法的期望與要求〈GS26〉。再者,基於與生俱來的人性尊嚴,人必須各依其位,各按其職為相互間的福祉而負責〈教理 1913-4〉。耶穌基督救贖了人類,建立了教會。在教會內人可以體驗到與天主有深邃的關係,在人與人之間建設共融合一,也可以各按其材能為他人服務,促進友誼,營造社會仁愛。由於各人都願意為對方犧牲,付出一己所長,大家就可在團結共融中逐漸增長,直到在天國內達致圓滿〈教理 1939-1942〉。
生活反思/實踐
1. 讀經二有否使我們明白傳揚福音的生活是怎樣的?
2. 我們有沒有什麼思想和事物阻礙了自己去愛主愛人?
教區教理中心及教理委員會提供
2014 年 10 月
資料參閱:Foundations in Faith (Catechist Manual Catechumenate Year A) by Bob Duggan, Carol Gura, et al., Resources for Christian Living, Allen, Texas,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