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稱這第四件聖事?

修和聖事因應其不同層面有不同的名稱:

它稱為悔改(皈依)聖事,因為它以聖事的方式實現了耶穌邀請人皈依的召叫,它是人因犯罪而遠離天父後,回歸天父的路徑。

它稱為懺悔聖事,因為它祝聖基督徒罪人在個人及教會層次上的皈依、懺悔及補贖的步驟。

它稱為告解聖事,因為罪人在司鐸(或主教)前告明並認罪,是這聖事的要素。從更深的意義來看,這聖事也是一種「頌揚」,即感謝和讚美天主的神聖,以及祂對罪人的仁慈。

它稱為寬恕聖事,因為藉著司鐸(或主教)在聖事中赦免罪過,天主賜予懺悔者「寬恕與平安」。

它稱為和好聖事,因為它賦予罪人天主的愛;天主使罪人與祂和好。

(二)為什麼要接受這聖事?

因為我們都是罪人。聖若望宗徒說:「如果我們說我們沒有罪過,就是欺騙自己,真理也不在我們內」(若一 1:8)。主曾親自教導我們這樣祈禱:「請寬恕我們的罪過」(路 11:4);主把「我們互相寬恕」,跟「天主寬恕我們」二者相連。

我們在基督徒入門聖事中所接受的新生命,並沒有消除人性的脆弱和軟弱,也沒有免除人犯罪的傾向,即傳統所稱的私慾偏情。這種私慾偏情仍存在於受過洗的人身上,他們要依靠基督恩寵的助佑,在基督徒的生活裏,接受考驗,不斷戰鬥。這戰鬥就是皈依的戰鬥,以邁向上主不停召叫我們奔赴的聖德和永生。

基督召叫我們皈依,這召叫仍不斷在基督徒的生活中迴響。這再次的皈依,是整個教會從不間斷的任務,「她將人緊緊地抱在懷裏,因此,她雖是聖的,但常須淨煉,不斷努力悔改和更新」。這悔改的努力不但是人的工作,也是一顆「痛悔之心」的行動;這顆痛悔的心受到恩寵的吸引和感動,而回應天主的仁愛,因為祂先愛了我們。

聖伯多祿三次否認主後的皈依可資證明。耶穌以無限仁慈的目光對他的注視,促使他痛悔流淚。在主復活後,伯多祿又三次肯定自己對主的愛。這再次的皈依又具有團體幅度;由此可見,主對整個教會的召叫:「你悔改吧!」。

為善領修和聖事,必須先在聖經的光照下省察一己之良心。

(三)甚麼是「內心的懺悔」?

內心的懺悔是徹底重新釐定整個生活的方向,回頭並全心皈依天主,停止犯罪,棄絕邪惡,對我們所曾犯的惡行感到厭惡。同時,內心的懺悔需要有改變生活的渴望和決心,期待天主的仁慈,信賴祂恩寵的助佑。

這種皈依或重新釐定整個生活的方向,首先是天主恩寵的工作,是祂使我們的心歸向祂。天主賜給我們重新開始的力量。當我們發現天主的愛是如此偉大時,我們的心靈才因罪惡的可怕和嚴重而震驚,開始害怕因罪惡而冒犯天主並遠離祂。人的心靈因注視被我們的罪所剌透的那一位而皈依祂。

Saint Clement of Rome一次寫道:「我們要目不轉睛地凝視基督的寶血。要知道,在祂父親前,祂的聖血是多麼寶貴的,因為這為了我們的得救而傾流的血,為舉世人類爭取了悔改的恩寵。」

(四)如何表達「內心的懺悔」?怎樣達成?

基督徒內心的懺悔,可以透過多元的方式來表達。聖經和教父們尤其強調三種方式:禁食、祈禱和施捨,以表達人對自己、對天主、對他人的關係的改善。連同經由聖洗或殉道所帶來的根本淨化,他們也指出獲得罪赦的其他方法,就是:努力與近人和好,痛哭己罪,關注近人的得救,請聖人代禱和實踐愛德,因為「愛德遮蓋許多罪過」。

皈依實現於日常生活中,就是和好的行動、關懷窮人、履行並維護公道和正義、向弟兄承認自己的過失、弟兄間的規過勸善、檢討自己的生活、省察良心、接受靈修指導、忍受痛苦、為正義而忍受迫害。每天背負自己的十字架跟隨基督,是懺悔最穩妥的途徑。

(五)如何加強「內心的懺悔」?

我們在感恩祭中,找到日常皈依和懺悔的泉源,並得到滋養,因為基督的祭獻在感恩祭中臨現人間,使我們與天主和好。感恩(聖體)聖事滋養並強化那些要活出基督生命的人。「聖體是良藥,它從日常的過失中解救我們,並保護我們不犯大罪」。

閱讀聖經、誦唸時辰頌禱禮和天主經:凡是真誠的敬禮或熱心的行動,都能在我們內心重振皈依和懺悔的精神,有助我們得到罪赦。

禮儀年中,補贖(懺悔)的日子和時期(四旬期、逢星期五紀念主受難的日子)是教會踐行懺悔的重要時刻。這些日子尤其適合作靈修的操練(退省)及行善功,懺悔禮儀,為補贖而做的朝聖,自發性的克己,如禁食和施捨、弟兄的分享(慈善和傳教工作)等。

耶穌以「蕩子」的比喻,淋漓盡致地描寫了皈依和懺悔的過程。「慈父」是這比喻的核心人物。兒子被一種虛幻的自由所迷惑,離棄父家;在揮霍盡了他的財產之後,就陷入極大的痛苦中;為了自己要替人放豬而感到莫大的羞辱,尤有甚者,就是竟然想拿豬吃的豆莢來果腹;這蕩子反省自己所失去的幸福;十分後悔,並決定回到父親面前承認自己的過失;走上回家的道路;父親又喜悅、又慷慨地迎接他:這些都是皈依過程固有的特點。上等的袍子、戒指以及歡宴,象徵這嶄新的生命、一個純淨、高尚、並充滿喜樂的生命,也象徵人回頭歸向天主,回到父家──教會──的情形。唯有基督的心洞悉天父深厚的慈愛,才能以如此純樸美麗的方式,向我們啟示天父那深不可測的仁慈。

(六)誰能寛赦罪過?

罪惡首先是冒犯天主,斷絕我們與祂之間的共融,它同時傷害與教會的共融。因此,皈依需天主的寛恕,並與教會和好。這就是懺悔與和好聖事以禮儀所表達和實現的。

唯獨天主能寬赦罪過。由於耶穌是天主子,祂論及自己時說:「人子在地上有權柄赦罪」(谷 2:10),並施行這神聖的權柄:「你的罪赦了」(谷 2:5)。此外,祂依據祂天主性的權能,把這權柄賜給人,使他們能以祂的名赦罪(參照若 20:21-23)。

基督願意祂的整個教會在祈禱、生活和行動中,成為寬恕與和好的標記及工具,這是祂以自己寶血的代價為我們獲得的。然而,祂把赦罪的權柄交託給宗徒去執行,訓示宗徒負起「和好的職務」。

(七)除與天主和好外,在領受懺悔聖事時還需與誰重歸於好?

耶穌在其公開生活裏不但赦免罪過,也向人展示這寬恕的效能:祂使蒙寬恕的罪人重返天主子民的團體,因為罪惡曾使他們遠離這團體,甚至被隔絕。關於此事的一個明顯標記,就是耶穌接納罪人與祂同席,甚至,祂自己坐在罪人們的筵席間,這行動以令人震驚的方式同時表示天主的寬恕,以及罪人重新回到天主子民中間。

主賦予宗徒分擔祂赦罪的權柄時,也賦予他們使罪人與教會重歸於好的權柄。基督鄭重地跟西滿伯多祿所說的一番話,清楚表達出這任務的教會幅度:「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 16:19)。

束縛與釋放意指:凡被你拒絕與你共融的人,也被拒絕與天主共融;凡你重新接納與你共融的人,同樣天主也接納該人與祂共融。跟教會和好與跟天主和好,兩者是不可分的。

(八)領受懺悔聖事需要做甚麼?

1) 痛悔

在懺悔者的種種行為之中,首先是痛悔。痛悔是「內心的傷痛和厭惡所犯的罪過,並且立志將來不再犯罪」。

如果痛悔是來自那愛天主在萬有之上的愛,則稱之為「完美的」(上等)痛悔(愛德的痛悔)。這樣的痛悔赦免小罪;如果悔罪者下定決心盡快接受告解聖事,那麼,這樣的痛悔也能赦免大罪。

所謂「不完美的」痛悔(或「下等痛悔」),也是天主的恩賜,聖神的推動。這樣的痛悔是由於考慮到罪惡的醜陋,以及害怕受到永罰和其他懲罰的威脅(因害怕而發的痛悔)。當良心如此受到震撼,遂能引發內心的轉化,在恩寵的推動下,被引導完成懺悔的過程,藉「聖事」而獲得罪赦。然而,只有「不完美的」痛悔,並不能赦免重罪,但這樣的痛悔使人作好準備經由懺悔聖事,而得到罪赦。

2) 告明罪過

即使純粹從人性的角度來看,告罪這行動也能釋放我們,並使我們更容易與他人和好。透過告罪,人真誠地面對自己所犯的罪過,承擔其責任,藉此重新向天主打開心門,並開放自己,尋找教會的共融,以開展嶄新的未來。

當基督信徒盡力告明所有記得的罪過時,無可置疑地,他們是把這一切罪過放在仁慈的天主前,以獲得寬恕。誰不這樣做,並故意隱瞞自己的某些罪過,便不能通過司鐸獲得赦免;因為「如果一個病人羞於向醫生揭示自己的傷口,醫生就不能為他所不知的病對症下藥」。

3) 補贖

很多罪惡傷害到近人,我們應盡量予以賠補(例如:償還偷取的物品、重建被誹謗者的聲譽、補償種種傷害等),單是正義就這樣的要求;更甚者,罪惡也傷害罪人自身,使自己軟弱,且傷害與天主以及與近人的關係。赦罪去掉罪過,但未補救所有因罪過而造成的混亂。被解除罪惡後,罪人仍應使靈性的健康完全復元。他為此應該做些事情,以彌補他的罪過:他應以適當的方式來「賠補」或「補償」他的罪過。這樣的賠補也稱為「補贖」。

聽告解者在指定補贖時,應考慮到懺悔者的個別情況,並使他能藉此獲得神益。補贖應盡可能符合所犯罪過的嚴重性和性質。它可包括祈禱、奉獻(捐獻)、仁愛的行動、為近人服務、甘願克己犧牲,尤其以忍耐接受我們應背負的十字架。這樣的補贖,幫助我們更肖似基督;祂獨自地,且一次而永遠地,補贖了我們的罪過。補贖也讓我們與復活的基督成為共同繼承人,因為我們與祂一同受苦。

(九)何時需領受這聖事?

根據教會規定,「凡到達懂事年齡的信友,皆有責任至少一年一次,誠實地告明經省察出來的、自己的重罪」。誰省察到自己犯了死罪,卻沒有先透過懺悔聖事而獲得寬赦,即使懷有很深的痛悔,也不可以領聖體,除非他有充分的理由要領此聖事,但又無法找到聽告解者。兒童在初領聖體之前,也應先領受懺悔聖事。

(十)誰負責聽告解?

基督既把和好的職務託付給祂的宗徒,於是宗徒的繼承人──主教,以及主教的合作者──司鐸,繼續執行這職務。事實上,主教和司鐸,由於聖秩聖事,享有「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赦免一切罪過的權柄。

司鐸在舉行懺悔聖事慶典時,所完成的職務,就好比尋找亡羊的善牧,為人包紥傷口的慈善撒瑪黎雅人,等待並迎接浪子回頭的慈父;也如同一位正義的法官,無所偏私,作出公平而仁慈的判決。簡言之,司鐸是天主憐愛罪人的標記和工具。

鑒於這職務的崇高和微妙,以及對人應有的尊重,教會宣布所有聽告解的司鐸,必須對懺悔者所告明的罪過絕對保守秘密,否則將受到極嚴厲的處罰。他不可運用在告解時所知道有關懺悔者生活的事情。這個秘密不容許有任何例外的情況,因此稱之為「聖事的封印」,因為懺悔者向司鐸所說的一切,都由聖事予以「密封」起來。

(十一)甚麼是懺悔聖事的功效?

懺悔聖事的所有功效,在於使我們重新生活在天主的恩寵中,並使我們在至密切的親情裏與祂結合。因此,這聖事的目的和效果就是與天主和好。那些懷著痛悔之心,虔誠地接受懺悔聖事的人,得到良心的平安與寧靜,且獲得莫大的精神安慰。事實上,與天主和好的聖事帶來真實的「靈性復活」,恢復天主子女的尊嚴及生命中的各種恩賜,其中最寶貴的,就是天主的親情。

這聖事使我們與教會和好。罪過所傷害或破壞的手足共融由懺悔聖事予以彌補或恢復。從這意義上說,懺悔聖事不但治癒那些重新被接納與教會共融的人,也為教會生活帶來充滿生命力的效果,因為教會曾因她部分的肢體犯罪而受害。懺悔者重新被接納,或被鞏固於諸聖的相通中;他們──不論是處於旅途中或已活在天鄉裏──藉著基督身體所有活肢體彼此之間的神益交流,得以堅強。

在這聖事裏,罪人面對天主仁慈的審判,透過某種方式預嘗到今世終結時所要受的審判。因為是在現世,我們面臨生命或死亡的抉擇,只有通過皈依的道路,才可進入天國,在那裏絕不容許重罪存在。罪人藉著悔改和信德皈依基督,出死入生,「並且不受審判」。

(十二)何謂罪過?

罪過是一個違反理性、真理、正直良心的過错;罪過是因了對某些事物反常的依戀,而欠缺了對天主和近人的真愛。罪過傷害人的本性並傷害人的連帶責任。罪過定義為「違反永恆法律的一句話,一個行動,或一個願望」。

罪過是一個冒犯天主的行為。達味王承認自己所犯的罪過:「我得罪了祢,唯獨得罪了祢,因為我作了祢視為惡的事(詠51:4)。」

罪過是起來違反天主對我們的愛,並使我們的心背向天主。如同第一個罪,罪過是違命,反抗天主,願意成為「如同天主一樣」,要認識和決定善和惡。如此,罪過是「自私自愛,竟致輕衊天主」。因這自傲自大的高舉自己,罪過與救主耶穌的順命完成救恩,背道而馳。

正是在苦難中,基督的仁慈克勝罪惡,也在苦難中,罪惡十分清楚地顯示了它的兇猛及其多面的邪惡:首長和民眾的無信、殺人的仇恨、排斥、嘲笑,比拉多的怯懦,兵士們的殘暴,猶達斯對耶穌如此無情的背叛,伯多祿的否認以及門徒們的遺棄。然而,就在這黑暗和今世首領的時辰,基督的奉獻隱秘地成了寛恕我們罪過的源源不絕的泉源。

(十三)眾多罪過的分別是甚麼?

罪過有許多種類。聖經列出了一些罪過的清單。《致迦拉達人書》把肉體的作為和聖神的效果互相對立:「本性私慾的作為是顯而易見的:即淫亂、不潔、放蕩、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競爭、嫉妒、忿怒、爭吵、不睦、分黨、妒恨、醉酒、宴樂,以及與這些相類似的事。我以前勸戒過你們,如今再說一次:做這種事的人,決不能承受天主的國」(迦 5:19-21)。

罪過的分類可按其對象,一如人的任何行為,可按其相反的德行,不論過分或不及,也可按其所違反的誡命而分類。罪過也可按對天主,對近人,對自身的闗係來加以區分;可分為屬靈和肉慾的罪過,還可分為思想、言語、行動或缺失的罪過。依照主的教導,罪惡的根源發自人的內心,發自人的自由意志;「因為由心裡發出來的是惡念、凶殺、姦淫、邪淫、盜竊、妄証、毀謗。這些都使人污穢」(瑪15:19-20)。在心內也有愛德存在,這是美善和純潔事工的本原,但為罪惡所擊傷。

(十四)是否所有罪過的嚴重性都是一樣的?

按嚴重性來審斷罪過是適宜的。把罪過分為大罪和小罪,這在聖經中早已有跡可尋(參照若一 16-17),也成為教會的傳統。人們的經驗也證實如此。

大罪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離作為自己終向和真福的天主。

小罪雖然觸犯和傷害愛德,但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聖多瑪斯‧阿奎納教導我們:當意志導向一件事物,若這事物在本質上違反人生終向的愛德,這時,就其對象而言,即構成了大罪 …不論是反對愛天主,如褻瀆、發虛誓等等,或者是反對愛近人,如殺人、姦淫等等 …。反過來說,有時罪人的意志趨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種錯亂,但並不反對愛天主和愛近人,如無益的廢話、多餘的嘻笑等等,這一類的罪,便是小罪。

一個罪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大罪是指其對象是嚴重的事情,又是明知故犯的罪」。

嚴重的事情是經由十誡所確定:「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証,不可欺詐,應孝敬你的父母」(谷10:19)。罪過的嚴重性有輕重的分別:殺人比偷盜更為嚴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慮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來說,比對外人施暴更加嚴重。

大罪必須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這假定事先知道該行為是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這也包括同意經過足夠的考慮,可以稱得上是個人的抉擇。偽裝的無知和冷酷無情的心地,不但不減輕,反而增加罪過明知故犯的程度。

非故意的無知能減輕,甚至免除嚴重過錯的歸咎性。但是人人應該知道銘刻在每一個人良心中的道德律原則。感性的衝動和情慾,一如外來的壓力和病理學的困擾,同樣能夠減輕故意和自由的程度。惡意的罪過,存心選擇邪惡的罪過,是最嚴重的。

(十五)大罪的後果是甚麼?

大罪,一如愛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擇。大罪導致愛德的失落和聖化恩寵的喪失,就是恩寵狀態的喪失。人若不藉著悔改和天主的寛恕蒙受救贖,他將招致被擯棄在基督的神國之外,和地獄的永死,因為我們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無可挽回的抉擇。然而,就一個行為本身而言,我們固然能夠斷定是一個嚴重的過錯,但是對人的判斷,我們應該信賴天主的公義和仁慈。

犯小罪是人在輕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律的規定,或在嚴重的事情上,違反道德的規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

(十六)在辦修和聖事時是否需要告明所有大罪?

懺悔者必須告明所有用心省察出來的大罪,即使是最隱密的,如違反十誡中最後兩誡的罪過,因為有時這些罪過會更嚴重地傷害靈魂,且比那些公開的罪,更為危險。

(十七)小罪的後果是甚麼?

小罪使愛德衰弱;流露出對受造物錯亂的愛慕;阻礙靈魂修德行善的進步;招致暫罰。故意的小罪,若不懺悔,將使我們漸漸傾向於犯大罪。不過,小罪不中斷與天主的盟約。依人性來說,小罪是可以依靠天主的恩寵彌補的。「小罪並不剝奪聖化或神化的恩寵,也不剥奪愛德,因而也不剝奪永遠的真福」。

聖奧斯定一次寫道:「沒有一個人帶著自己的肉身,在此世度生,能連輕微的罪都沒有犯過;這裡所謂的輕微的罪,你卻不可視為微不足道,因為分別衡量,微不足道,合計起來,心驚肉跳。積沙成塔;滴水成河;粒米成丘。這樣,我們還有甚麼希望呢?首先,就是懺悔。」

(十八)在辦修和聖事時是否需要告明所有小罪?

告明日常的過錯(小罪),雖然沒有嚴重需要,但教會仍積極勸勉這樣做。事實上,定期告明小罪,有助於培養我們的良心,對抗惡習,讓基督治癒我們,在聖神的生命中不斷進步。如果我們經常藉此聖事,接受天父慈悲的恩賜,便會促使我們像祂那樣慈悲。

領受寬恕聖事的步驟

1) 告解前求聖神助佑作出反省並信賴天主的慈悲。省察自己的良心,真心痛悔所犯的罪過並立志更新。

2) 到司鐸前先劃十字聖號,然後說:「求神父祝福,准我罪人告解。從上次領受修和聖事到現在已有___(說出時間)」

3) 向司鐸清楚並坦誠地說出所犯過的大罪及次數,然後亦可懺悔所犯的小罪(告明小罪,雖然沒有嚴重需要,但教會仍積極勸勉這樣做)。假如不知所犯的是小罪或大罪,可問司鐸。如果沒有犯大罪,可懺悔自上次告解後所犯的小罪;同時亦可向司鐸講述以往你特別感到內疚的大罪,但需表明已辦了告解。

4) 細心聆聽司鐸所給予的勸告。如果有任何關於信德、罪的定義及如何聖化生活問題,都可向司鐸求教。然後司鐸會按所犯的罪過給予補贖。

5) 念悔罪經以表示懺悔。

痛悔經(任選其一)

6) 聆聽司鐸唸的赦罪經並感謝天主確實從罪惡中釋放了自己。如果忘記告明某大罪,仍可獲得赦免,但需在下次告解時告明。

7) 做妥司鐸要求的補贖。

按十誡省察

求恩:求我主天主,賞賜聖寵,使我能認出我對十誡曾犯過那一條;同樣祈求聖寵助佑,以後好能改善;並求天主使我完全明瞭這些誡命的內容,好能為更光榮讚美至尊的天主,更用心遵守。

下列之問題可協助你更忠信地守天主十誡。

第一誡:欽崇一天主在萬有之上

我有否懷疑天主的存在?
我有否對主的恩賜忘恩?
我是否能以赤子之心孝愛天主?
我願否為讓天主聖三臨在於我靈,而甘心捨棄一切沾污我心之事?
我有否抱怨上主的安排?
我有否接納煩惱之事,並將之轉化為救恩之渠道?
當基督在我心深處邀請我作某犧牲時,我是否裝聾?
我是否因不信賴天主而失平安?
我的驕傲是否使我拒絕別人,甚至告解神師糾正我的缺點?
我是否只靠自己,不靠主?
我有否盡受造物對造物主之責任?
我是否過份害怕死亡?沒法將過去托付於主之慈悲,把將來托於主的慈愛?
我有否放棄天主教的信仰?
我有否參加非天主教的教會?
我有否拒絕教會的訓導及真理?
當有需要時,我有否宣認及維護自己的信仰?
我有否蔑視教會的訓導和實踐?
我有否因批擊教會,神職人員或信仰而影響或破壞別人的信德?
在人前我是否羞於表達自己的信仰?
我有否與有害我信仰的人交往或閱讀不良刊物?
我有否參與反對教會的團體或社交圈子?
我是否一年也未曾善領聖體一次?
我有否按需要作修和聖事?
告解後我有否作好補贖?
在當守齋的日子裏,我有否遵行?
祈禱時我有故意分心嗎?
我有每日忠於祈禱嗎?
我是否虔敬地領聖體?
我在接受恩典後,有否謝恩?
我有否經常、定期性地省察自己的行為?
我有否為任何原故,作了迷信的行為(占卜算命(電腦占卜)、問米、星座、風水轉運、擇日、改名… ) 我有否注重自己的信仰培育?有否疏忽天主十誡及教會訓導?
我有否讀經?
我是否輕忽我的信仰實踐?
我重視成聖的召喚嗎?我有否努力改善自己?
我是否有意違反天主的誡命?(即使未能成事!)
我是否錯失向別人宣講真理的機會?

第二誡: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

我有否褻瀆天主,耶穌、聖母,天神或聖人?
我有否在忿怒或不敬中提及天主聖名?
我有否在談及聖所、聖職人員或聖物時,表現不恭?
我有否向某人某物呼喚邪靈?或施行詛咒?

第三誡:守瞻禮主日

我有否因自己的錯,於主日或當守大瞻禮日(聖誕節)缺席參加感恩祭?
在沒有嚴重理由下,我是否於主日感恩祭中遲到或早退?
在彌撒中故意分心走意?
我有否以主日為聖日?抑或仍為賺錢而勞碌?

第四誡:孝敬父母

我有否對父母、祖父母,監護人或上司不敬,不服從,甚或侮辱?
我對我的家人、長輩是否無禮?
我有否為我的子女好好準備領受聖洗,初領聖體或堅振聖事?
我有否善導子女在信德上成長?
在主日及當守瞻禮日,我有否領子女參加感恩祭?
在子女的身、心、靈成長路上,我有否失責?
我有否虐待,侵犯貶抑我的子女?
我有否失責?失職?(工作或求學)
我有否服從我的師長、合法的僱主及長上?
我有否關顧及提供我父母的需要?
我是否對長者無禮?
我有否善盡我工作或求學之責任?
我有否為我的家庭締造和平祥和的氣氛?
對我傷殘老弱的家人親屬,我有否疏忽?
我有否服從法律及政府首長?
我有否每天為我的父母、家人,恩人祈禱?

第五誡:毋殺人

我有否因失責誤殺任何人?
我曾否墮胎或協助別人墮胎?
我曾否壓迫或誤導別人墮胎?
我有否參與或接受人工受孕?
我曾否接受絕育手術?
我有否鼓勵或施行絕育手術?
我有否褒玩自己或別人的身體?
我曾否企圖自殺?
我有否用侮辱性說話對待別人?
我有否用暴力?
我有否令自己或別人有生命危險(例如:危險駕駛)?
我有否攻擊別人?
我是否嗜煙、酗酒?
我有否亂用買賣、分配毒品?
我是否貪吃、貪睡?
我有否疏忽,危害自己的健康?
我是否太關心自己的健康或體重/身形?
我是否對別人故意心存惡意或復仇之思想?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做到嗎?
我有報仇嗎?
我有胡亂判斷別人的動機嗎?
我是否無禮,暴躁及不仁?
我有譏笑別人嗎?
我有否謹慎地使我的配偶免陷於罪?
我有否盡責監護我的家人,下屬免陷於罪?
對於可能傷害無辜或社會的事,我有否盡責舉報?
在與人爭吵過後,我是否拒絕致力修和?
我有否立壞表樣?
對有危險或有需要的人,我可有拒絕幫助?
我是否固執己見?
我有否反對教會有關墮胎,人工受孕及絕育的訓導?
我有忍耐嗎?
我對弱勢社群能視其為天父之子女嗎?
我有否因鬧情緒而影響團體/家人?
我是否慣於指責別人?
我是否以自己的負面情緒打擊別人的喜樂?
我是否經常及過份地抱怨?
我是否以尖銳的言詞加諸別人?
我有與別人合作犯罪嗎?
我有否把握機會阻止邪惡發生?
我有否以壞表樣或提示引人犯罪?
在小孩子前我有否控制自己的言行,免引其犯罪?
當我有能力阻止時,我有否任由不公義之事發生?
我的急躁及忿怒有否傷害別人?
我有否因嘲弄別人而引人犯罪?
我有否阻礙他人行善?
我有否善待我的僱員,給他們合理的工資、假期、保障?

第六誡及第九誡:毋行邪淫及毋願他人妻

我有否犯色情姦淫之罪?
我有否以不潔的親吻、擁抱,撫摸挑逗別人或自己的情慾?
我有作手淫嗎?
我有作同性戀的性行為嗎?
我有否用教會禁止的避孕方法?
我有否不合理拒絕或過份索求配偶的房事要求?
我有否與尚有婚約的人約會?
我衣著不道德嗎?
我故意沉醉於色情的思念中嗎?
我有看色情的畫報,淫褻的圖片、圖樣音樂及三級的VCD/DVD電影嗎?
我講粗言穢語及淫穢的笑話,故事嗎?
我與不道德的人交友,使自己陷於引誘嗎?
我有在思想上淫亂地想著某人嗎?

第七誡:毋偷盜

我有否偷錢或偷物品?
我有否償還我所盜取的?
我有否破壞物品?
我有否接收或購買賊贓?
我有否助人偷竊?
我有走私貨物嗎?
我有否作不公義的訴訟?
我在處理業務時誠實嗎?
作為商人,我有否提高價格或隱瞞貨物的缺點?
我有否支付公義合理的薪酬予工人?
我有否謹慎地滿全薪酬份內所應做的工作?
我有否疏忽交稅?
我有否欠下没法償還的債項?
我有否收受賄賂或行賄?
我是否嗜賭?
我有否未經別人同意而借用他人的物品?
我有否借而不還?
我有否浪費金錢?
我有否亂用金錢而使家人欠缺所需?
我有否浪費物品或食物?
我有否在能力範圍內支持教會?
即使有能力,我有否拒絕施捨給有需要的人或作善行?
我有否在測驗或做學校作業時作弊?
我有否在玩遊戲或做運動時作弊?
我有否吝嗇我的時間、金錢和才能?

第八誡:毋妄證

我有否故意撒謊?
我有否在發假誓?
我有否遵守所發的誓詞?
我有否為洗脫犯罪或違法行為而發假誓?
我有否蓄意嘗試去偷聽別人的告解?
即使有能力阻止,我有否但仍默許或同意誹謗別人的行為?
即使沒有證據或並非事實,我有否仍捏造他人是有罪?
在談論他人的過錯時,我有否參與討論或傾聽?
我有否向不知者或無需知道的人洩露他人的犯罪秘密?
我有否心存惡意地向友人挑撥是非?
我有否張揚別人的隱私?
我有否出賣別人對我的信任?
我有否明知故犯地偷閱別人的信件或私人文件?
我有否誇耀自己所犯的罪?
我有否嚴厲批評別人?
我有否輕率地判斷或懷疑別人?
我有否蓄意誤導或欺騙別人?
我有否拒絕原諒別人或對人生怨恨?
我有否拒絕向我冒犯過的人道歉或修和?

第十誡:毋貪他人財物

我是否貪婪?是否自私?
我有否自怨自艾?
我有否驕傲自大?
我是否愛慕虛榮?
我是否渴求他人的讚賞?
我是否喜歡炫耀自己?
我有否誇大我的成就?
我有否少提失敗或為失敗找藉口?
在靈性方面,我是否只尋求個人的美德?
我有否因恐怕暴露弱點而拒絕承擔責任?
我有否只為回報而不是因應能力或為別人的需要而行善?
我有否只為出風頭或為別人讚賞而施捨?
我是否易怒及過敏?
我有否把輕微疏忽出錯或欠周詳的行為誇大成為侮辱或蓄意的藐視?
我有否嫉妒他人的所有、才能或祝福?
我有否因別人的不幸而感到欣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