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友結婚須知

婚姻是愛情與忠信的終身盟約;若雙方均已領洗,婚姻同時又是一件聖事。婚姻在本質上兼具宗教意義和社會意義,教會和政府均極表重視,因此訂立若干認可婚姻所依據的規定。

一、香港民法之規定:

  • 婚禮須在香港政府批准舉行婚配聖事的聖堂舉行。(參照第三部分)
  • 在普通情況下,雙方須先取得婚姻登記處簽發的「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俗稱結婚准許證。
  • 向婚姻登記處登記時,當事人其中一方須親自攜同雙方的身份証或護照或其他身份証明文件。 向婚姻登記處登記應預留充分時間;結婚准許証可在登記十七天後取得。如在登記後三個月內(注意:應在登記之日起計算)未能舉行婚禮,須重新領取結婚准許証。
  • 年齡超過十六歲而在二十一歲以下的教友準備結婚,必須向註冊處呈交父親或母親(如父親已去世或精神不健全)或合法監護人(如父親及母親已去世或精神不健全)之同意書。

二、教律之規定:

向舉行婚禮的聖堂登記的手續應盡量提早辦理,但無論如何,至少要在預定的婚期之前六個月。

2. 結婚的近期準備包括三個步驟
(1) 向行將舉行婚禮的聖堂登記:
a) 這包括安排婚禮地點、日期,及填寫一份男女雙方初步個人資料和自由身份的表格。
b) 男女雙方將獲聖堂辦事處以書面提醒,倘若在婚禮前發現他們在自由身份一事上虛報資料,則他們不得在聖堂舉行婚禮,而即使當時婚禮其他方面已準備就緒,有關的聖堂亦不會負任何責任。
c) 倘婚禮在另一教區舉行,當事人所有證件應先經香港教區秘書處審核。
d) 來港結婚的教友,至少應具備特為結婚所署發,並經其所屬教區的秘書處核准的領洗証明書。如果他不是天主教友,他/她應具備有效文件証明本身有結婚的自由身份。
e) 來港結婚的男女,其中一方或混合婚姻中的教友一方,必須將其原屬堂區主任司鐸所辦妥的婚前查詢,及所有其他必需的証件,呈交予他們將要在該處行婚配的堂區主任司鐸。 凡所呈交之必需証件,都須經當事人原屬教區秘書處核准。在辦理婚配手續以前,堂區主任司鐸應將當事人呈交的所有文件,呈交香港教區秘書處,以獲取書面許可証。
f) 建議的婚禮日期須待婚前查詢辦妥,及雙方向聖堂辦事處呈交過去六個月內簽發的領洗證書、婚姻註冊處簽發的結婚准許證及其他必需的文件後,方可作實。
(2) 參加一項現行的婚前培育課程:
a) 一般而言,較年輕而不久以前按民法結婚的夫婦,若要他們的婚姻獲教會確認,也必須參加婚前培育課程;同樣,那些前度婚姻已按教律宣判無效或已獲解除而欲再婚者,也必須參加這類課程。
b) 倘若男女雙方有正當理由而不能參加婚前培育課程,則負責婚前查詢的司鐸應作出特殊安排,務使他們能參加某種由適當人選主持的婚前輔導;倘若這也不可行的話,應至少極力勸諭雙方在結婚後盡快參加一項培育課程。
(3) 由司鐸主持的婚前查詢:

查詢可在婚前培育課程開始之前或完成之後進行。主持婚前查詢的司鐸,應是教友一方(若雙方為教友,則為其中一方)住所隸屬的堂區的主任司鐸,或其所屬團體的專職司鐸(例如:一位為某國籍的信友團體服務的專職司鐸),或是一位由這些司鐸所委託的助理司鐸。 在例外情況下,只要有正當牧民理由,可在前述主任司鐸或專職司鐸的准許下,委託另一位司鐸主持查詢。 教友若與其所屬堂區以外的某堂區有密切聯繫(例如:他們固定地在該堂區參加主日彌撒或在該處參加善會等),則亦可請該堂區的主任司鐸主持婚前查詢。

3. 教會認同結婚權利乃一項重要的天賦權利。然而,這權利並非毫無限制。以下是其中一些可作為依據以延遲婚禮的嚴重理由:
a) 若其中一方或雙方曾結婚,但當事人未能提供下列文件之正本︰ (i) 配偶之死亡證;或 (ii) 天主教會當局批准之「解除婚約」覆文;或 (iii) 天主教婚姻法庭頒佈之「宣判婚姻無效」通知書。
b) 男女雙方沒有充分理由而拒絕參加婚前培育課程;
c) 教友一方(或雙方)並非實踐信仰的信徒,且無意重新實踐信仰;
d) 其中一方(或雙方)拒絕讓子女領洗並接受天主教信仰培育;
e) 其中一方(或雙方)否認婚姻的基本要素或基本特點,(例如婚姻的不可拆散性),或有其他教律上的限制;
f) 其中一方(或雙方)心智極度不成熟;
g) 其中一方(或雙方)並非出於自願結婚(例如:基於婚前懷孕、受到家庭的壓力等)。

一旦發現足以障礙婚姻的嚴重理由,負責查詢的司鐸便須在慎重考慮和徵詢教區秘書處後,對是否要延遲婚禮作出決定。

倘若婚禮被延遲,男女雙方有權就該項決定向主教提出上訴。

司鐸若決定延遲教友的婚禮,則必須盡力協助男女雙方克服那些導致婚禮被延遲的具體情況。

婚禮一經某司鐸延遲,若未得主教批准,另一位司鐸不得擅自舉行。
4. 教會不贊成宗教混合的婚配;但在某種條件下,得容許之。 同時司鐸應向有關的男女雙方解釋清楚這些條件。教友欲與一位已領洗的非天主教信友結婚,必須徵得所屬堂區主任司鐸(或行將舉行婚禮之聖堂之主任司鐸)的准許。教友欲與一位未領洗人士結婚,須獲得「信仰不同」婚姻無效限制的特別寬免。

5. 但凡結婚雙方至少有一方為天主教徒,則婚禮通常須:
(甲)在一位司鐸或執事之前舉行;而且(乙)有兩名證人在場。 在特殊情形下,主教可豁免上述教會法定儀式。

6. 教會懇切奉勸教友在行婚禮前辦妥修和聖事及領聖體。將結婚的男女雙方,應已領堅振。凡尚未領堅振聖事者,倘無重大不便,應先領該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