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親愛的兄弟姊妹,
在我們這個由聖保祿所帶領的行程中,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個曾經成為宗教改革年代的爭論中心的主題:成義的問題。人如何在天主眼中成為義人?當保祿於大馬士革路上和復活的主相遇時,他心中只有法律:在遵守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正義上,他完全無瑕可指(參看斐3:6),對於遵行梅瑟法律的種種規定,他比很多他同時代的人都更熱切。他當時是如此熱心於捍衛祖先的傳統 (迦1:14)。但是大馬士革的光照,徹底地改變了他的人生:在對耶穌基督的認識這個至寶面前(參看斐3:8),所有那些以外表嚴謹的宗教生活所獲取的功行,自此被他視為垃圾。關於保祿從相信法律能使人成義,人的成義是透過遵守法律而獲得,變為相信是對基督的信德使人成義這個過程,《致斐理伯人書》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動人的見證:保祿終於明白,以前在他看來是有益的事,在天主面前原來是損失,於是他決定將他的人生都寄託在耶穌基督身上(參看斐3:7)。原來那藏在地裏的寶貝,那顆被那個賣掉所有一切的商人買下來的完美珍珠,並不是遵守法律,竟然是耶穌基督,他的主。
保祿和復活的基督的關係變得如此深入,以致他認為基督不只是他的人生,基督根本就是他的生活必需品,甚至為了可以到達基督那兒,連死亡他都看成是利益(參看斐1:21)。這並非因為他輕視生命,他只是領悟到,生存在這世界上對他來說,已沒有任何目的,因此他心中惟一最渴望的,就是去到基督那兒,就像一場運動比賽一樣到了終點,他可以永遠同基督在一起:復活的基督已經成為他人生的起點和終點,成為他賽跑的動機和目標。但是為了掛慮那些接受了他的福音宣講的人的信德的成熟,和對那些他所建立的教會的關心(參看格後11:28),他不得不將自己奔向他那惟一的主的步伐放緩,以便他的門徒可以趕上他,和他一起奔向目的。儘管從倫理忠信的角度來說,保祿之前對法律的遵守並沒有什麼可指責的,但是在他找到基督後,他卻情願不審斷自己(參看格前4:3-4),只是打定主意向前奔跑,以便奪得那位已經奪得了他的耶穌基督(參看斐3:12)。
實際上,正是由於他個人經驗到的這種與基督的關係,令到聖保祿在他所宣講的福音中,在那兩條讓人走向成義的路之間:一條透過遵守法律,一條則建基於對基督的信德的恩寵上,造成一種無法挽回的對立。於是人應該選擇以遵行法律成義,還是選擇透過對基督的信德成義,成為保祿書信其中一個重要主旨:「我們生來是猶太人,而不是出於外邦的罪人;可是我們知道,人成義不是由於遵行法律,而只是因着對耶穌基督的信仰,所以我們也信從了基督耶穌,為能由於對基督的信仰,而不由於遵行法律成義,因為由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成義」(迦2:15-16)。他又提醒羅馬的基督徒說:「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都失掉了天主的光榮,所以眾人都因天主白白施給的恩寵,在耶穌基督內蒙救贖,成為義人」(羅3:23-24)。接着說:「因為我們認為人的成義,是藉着信德,而不在於遵行法律」(羅3:28)。正是這一段被馬丁路德 (MartinLutero) 闡釋為「只有信德才能使人成義」(«sola fide»)。我會在後面再解釋這一點。因為在這之前,我們先要弄清楚我們無須遵守的這種「法律」到底是什麼,和那不能使人成義的法律到底又是什麼。事實上,在這之前,在格林多的團體內已有一種主張,這種主張後來更有係統地再度在歷史中出現;這主張的內容是停止審斷與倫理有關的法律問題,因為基督徒的自由正是無須再受倫理道德的約束。結果那時在格林多流行一句話「一切為我都是合法的」。明顯可見,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基督徒的自由並不等如放縱主義,聖保祿所指的自由,並沒有說我們再不需要有良好操守。
那麼,這種我們無須遵守和不能使人得救的法律,到底是什麼?對聖保祿和對所有他那個時代的人來說,「法律」所指的,是「托辣」— «Torah» — 即是梅瑟五書的全部內容。根據法利塞人的詮釋,也是聖保祿之前所學習的,「托辣」基本上涉及人的一切行為,從最重要的倫理律例,到實質上決定一個人是否義人的那些與宗教儀式和敬禮有關的規戒。尤其是割損禮,對潔淨食物的要求,及一般的宗教性潔淨禮規,遵守安息日等等。事實上,這些行為在耶穌和祂的同代人的論辯中,經常出現。在基督降生前三個世紀,當希臘文化,一個表面上理性,崇尚多神主義,外表包容的文化,開始成為當時的普世文化時,除了對以色列宗教的統一帶來重大壓力外,更威脅到以色列的身份。因為在政治上,以色列被迫成為希臘文化這個公共身份內的一員,其結果是有失掉自己本來的身份,亦即是失掉祖先留下來的信德,就是對惟一的天主,及對祂的許諾的信德,這個珍貴的繼承的可能。所以在當時來說,所有這些法律都極端重要,因為它們代表一種社會、文化和宗教身份。
為了對抗這種不但威脅着以色列人的身份,也同時威脅着對惟一的天主,和對祂的許諾的信德的文化鎮壓,有必要設置一道分隔的牆,一個用以自衛的盾牌,以守護這個珍貴的信德續承,上面所說的對猶太法律和規條的遵守,正是這道牆。事實上,聖保祿以前之所以遵行法律,正是為了這些法律對天主的恩寵,對惟一的天主的信德的續承的保衛作用,以致他認為基督徒的自由對這身份構成威脅,而迫害他們。但是自從他與復活的基督相遇那一刻開始,他明白到因着基督的復活,整個形勢已被徹底改變了。在基督身上,以色列的天主,惟一的真天主,已成為所有民族的天主,於是《致厄弗所人書》中所稱的,那道將以色列人和外邦人分隔開的牆,再沒有必要存在:因為現在是基督自己來保護我們,以抵抗多神論和與其有關的一切言論;是基督自己使我們與天主一起,並在天主內結合起來;是基督自己保證我們雖然生活在不同的文化中,仍然能夠保存我們作為基督徒的真正身份。那道牆再沒有必要存在,因為基督已成為我們在不同文化中的公共身份。使我們得以成義的,正是祂。而這為我們,已足夠了。我們再不需要遵守其他法律。所以馬丁路德所說的「只有信德才能使人成義」是對的,條件是這信德並不相反愛德 («carità»)。此處所指的信德是觀望着基督,完全信任基督,完全依附着基督,完全相似基督,相似祂的生活。而基督的方式,基督的生活,就是愛;因此相信的意思,即是相似基督並進入祂的愛內。所以聖保祿在他的《致迦拉達人書》,這封論述成義信理的書函中,說信德在愛德內工作(參看迦5:14) 。
聖保祿知道,全部法律都在對天主和對近人這雙重的愛中臨現和實現。這樣在與基督的共融中,在創造愛德的信德中,全部法律亦得以實踐。於是當我們進入與基督,即是與愛的共融中時,我們也成了義人。在下一個主日,「基督君王瞻禮」這個隆重慶節的福音中,我們會聽到同一的主題。那篇福音中的判官所用的,惟一一種判決標準正是愛。祂只會問我們一件事:我患病時,我在監裏時,你看顧了我嗎?我餓了時,你給了我吃的嗎?我赤身露體時,你給了我穿的嗎?就這樣,愛德成為衡量正義的尺度。而我們也幾乎可以在結束這段福音時說:「只有愛才能使人成義」(«soloamore»),「只有愛德才能使人成義」(«sola carità»)。而且這段福音所說的,與保祿所說的,亦沒有抵觸。二者擁有同一的觀點,這觀點就是與基督的共融,對基督的信德,會創造愛德。也就是說,愛德正是我們與基督的共融所產生的成果。我們亦因為與基督結合在一起,成了義人,捨此之外,別無他途。
最後,我們只能夠祈求主幫助我們相信。真正的相信;以致這相信變成與基督一起的生活,與基督的結合,最後改造我們的人生。如此一來,由於我們已被祂的愛,被對天主的愛和對近人的愛改變了,我們也可以真真正正的在天主的眼中,成為義人。
2008年11月19日